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衔:

掌握本宗教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具有独立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及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