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位。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