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