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