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