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