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宗教活动安全。 第五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十九条 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明火、燃灯、焚纸、焚香等火源管理,强化用电安全,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格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夹… 第六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管理、食品监管、卫生管理等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遵… 第六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建(构)筑物的日常维护、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毁或者遗失。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