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确定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定员数额,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