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