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