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