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