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