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