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