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