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