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