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