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