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