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