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