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