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