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