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