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