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