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