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一条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下列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次的。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