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