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