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