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