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