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