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