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罪犯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