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