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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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