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所需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待行政复议结案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预付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所需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待行政复议结案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预付费用由过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