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