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