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分析研究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