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