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