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