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督促被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2005)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