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