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