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