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